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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
2012/03/23       来源: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

2009119

 

  发展环境是是区域发展的最大品牌和最大优势。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快速推进、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独特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日益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工业基础,对内对外开放的有利条件,是我省发展的优势所在。同时,面临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激烈的竞争挑战,要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的战略目标,必须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努力创建最优发展环境。

  一、创建最优发展环境是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的关键

1、牢固树立发展环境是第一竞争力的理念。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国际产业分工格局广泛深刻调整。资源配置全球化,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全球流动,国际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优势资源和生产要素加速向发展环境最优区域聚集,发展环境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成为区域第一竞争力。谁能创建最优发展环境,谁就能够赢得经济发展新优势,掌握经济竞争主动权。世界经济发展和竞争的新特点,为我省在相对薄弱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全球资源实现跨越发展、后来居上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这不仅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变压力为动力、化危机为生机、变经济波动期为发展机遇期的关键举措,也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保证。全省上下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发展环境是第一竞争力的理念,把创建最优发展环境作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举措和迫切任务。

2、以提高机关效能为突破口,促进发展环境的全面优化。创建最优发展环境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把创建最优政务环境作为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重中之重,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机关效能,清除阻碍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把政府职能转变到营造最优发展环境、搞好宏观调控、提供优质服务上来。通过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大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和创新创业的内在动力;通过营造良好的法制、社会、文化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项目投资、企业成长、全民创业、聚精会神干事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3、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目标要求。要通过全省上下的努力,使我省的发展环境对内具有凝聚力、对外具有吸引力,在中部地区乃至全国最优。突出表现为项目投资审批时间最短,商务活动最为便捷高效,政府和公共服务的系统配套最为周全,企业的投资回报率最高,成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最具吸引力的地区。吸引国内外优势资本、优秀人才、先进技术向江西聚集,大幅度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的大幅度跃升。

  二、创建优质高效的政务和服务环境

  4、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减少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时间。省直部门现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至少压缩30%,精简或委托、下放给下级部门实施;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至少压缩30%,改变审批方式,变审批为核准、备案;单项行政审批时间在各自现有承诺的时限基础上至少压缩30%。通过改革审批流程和方式,使项目审批时间大幅度缩短,审批效率在中部乃至全国最高。

  5、下放项目审批权限。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开发区和县(市、区)。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权下放到各设区市。省发改、经贸、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国土、环保、外汇管理部门相关审批权限,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下放的,配套下放。

  6、建立重大产业项目、重点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对省、市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企业实行特事特办。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一站式”、“保姆式”综合服务体系。对重大产业项目实行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联席审批制,为投资企业无偿提供咨询代理、专业代理等服务,在最短时间内办理办结。

  7、建立健全行政服务中心。没有建立行政服务中心的市、县,要抓紧建立;已建立的,要完善工作职能,优化审批和办事程序,强化服务功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人员集中到专设的行政审批处室,行政审批处室再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政府审批和服务项目,要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公开办理,限时办结,最大程度为投资者、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

    8、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除涉密和特殊要求的事项外,政府信息及其他政务事项通过多种形式对社会公开。尽快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的全省电子政务网络,相关政务信息、审批信息、处罚信息等及时在网上公开。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制度,增强政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加强社会监督。

  9、进一步提高海关、税务、检验检疫服务效率。实行担保通关,在企业提供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前提下,采取先放后税等快速通关措施;出口退税等事项办理要在遵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快速办理,力争使办结时间在全国最短。努力降低生产企业物流成本,争取铁路部门对“包量运输、运价下浮”政策的支持。充分利用“泛珠三角”、“长三角”、“海西区域”检验检疫合作协议平台,扩大我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产品、低风险农副产品出口免予检验、直通放行范围。积极为我省农产品直接出口创造条件,做好服务。强化口岸各部门互动协作,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加快口岸物流速度,形成通关、贸易、物流为一体的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体系。

  三、创建宽松透明的市场和企业经营环境

10、全面推行公共资源进场公开交易。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公共资源中的基础作用,最大限度实现由政府审批向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交易转变。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要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以及一定规模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省属公路、水利、房屋等工程建设招投标,以及政府采购和探矿权、采矿权、采沙权“招、拍、挂”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在南昌或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提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服务水平,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建立江西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依托全省政务信息网,构建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电子信息网络平台,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

11、积极开展产业招商,帮助企业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开拓国内外市场。政府搭台,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投资和产品交易博览会,为企业引进资本、技术、产品和人才搭建平台,拓宽渠道。加大围绕支柱产业发展的招商引资力度,形成较为完整配套的产业链或产业集群。鼓励探索多种形式发展物流产业,扩大我省产品外销渠道,形成配套便捷的生产要素供应链。支持举办重点产品展销会、订货会等活动,为名优产品提供产销衔接、工商对接平台;鼓励支持省内大中型商贸企业积极创造条件扩销质优价廉的省产产品,扩大销售渠道,努力提高省产产品的上架率和销售率。积极帮助企业与国家重大项目对接,通过重大项目带动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的扩大。强化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的调度,健全现代物流体系,保障适销对路产品扩大生产、提高效益。鼓励和支持省内具备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国有或民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资源开发,开拓国际市场。

12、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努力培育发展地方特色区域银行,积极引进国内外商业银行,规范有序发展民间小额贷款公司,增强全省金融资本功能和实力。鼓励商业银行按产业导向加大贷款投放力度。从今年开始,对发放贷款占全国比重较上年提高的,根据增加的比重和增量,由省财政给予奖励;地方区域性银行,由当地政府制定激励措施;对银行营业场所等自身建设项目,给予土地、规费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其他方面,各级政府也应给予必要支持,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

13、积极开拓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加强对后备上市企业的培育,指导和帮助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支持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筹集资金;支持企业运用投资基金和信托工具融资;支持企业集团适时整体上市;支持绩优上市公司择机开展并购重组增强活力;支持效益不好的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及资产重组增强活力;支持省内优势企业利用当前有利时机借壳上市;对注册地在省外的上市公司迁入我省的,予以支持和奖励。采取积极的鼓励政策,加快发展风险投资、多种形式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政府为主导的企业直接融资担保激励机制,指导和支持企业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债券市场融资。整合征信网络,建立企业诚信监督平台,将讲诚信的企业纳入优先支持范围,实行推荐优先、担保优先、奖励优先。继续推进证券、保险企业的改革,保持证券、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14、建立健全省、市、县联动的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财税型、成长型、就业型且有市场、有合同订单、有效益、有信誉,非高污染、非高能耗、非高危产业的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对从沿海地区转移到我省的企业,省内金融机构应依据其原有的资信评级结果和信用记录给予相应的授信。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拓展担保业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担保机构简化贷款担保手续。坚持便利原则,便捷企业申请,有条件的可开辟担保绿色通道,尽量缩短担保办理时间。加强与银行合作,争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担保”方式,提高审保和放贷效率。对企业调整、重组和改造项目,积极为其中长期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和担保支持。

15、加大税费优惠激励力度。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在省市县权限内进一步加大政策激励力度。积极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争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政策对我省的支持。对年销售收入及增长达到一定数额、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内外资企业给予政府奖励;对投资额达到一定数量的新办工业企业,根据贡献大小奖励;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特色产业园及一期投资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转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商投资和省外投资企业进行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属省、市、县(市、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亿元至2亿元的,减免60%。实行“两降低一免费”,即:降低工业园区新招工人社保缴费门槛、降低劳动力培训成本,2009年免费为工业园区新招用的农村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

  16、积极主动为企业经营排忧解难。实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领导挂钩制度。既要减少对企业经营的行政干预,又要主动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禁止向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

  四、创建优越的创新创业成长环境

  17、采取优惠政策引进和留住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对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安家费、住房、落户、医疗、职称评聘、工资福利待遇、家属安置、子女就读等方面提供更优惠的保障,特殊岗位实行特殊薪酬激励政策。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科研条件,鼓励各类引进人才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18、建立健全投资创业平台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科技园区在促进企业创新创业中的集聚作用,加大企业创新服务中心、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力度。发挥大学、科研机构的优势,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建设企业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公共服务平台,加速提高全省企业技术创新整体实力。鼓励和支持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以高新科技、技术信息、人才资源等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创业,政府在产业孵化、风险投资、技术贷款及政策扶助等方面积极支持和引导。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帮助培训有用人才。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采取信贷担保、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园区内能够带动产业聚集的龙头企业、利用特色资源进行深度加工的重点企业和有利于延长产业链的配套项目。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帮助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

19、支持企业大力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对列入省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或取得国家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计划的项目,给予企业有关人员奖励。对省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开发与试产计划的项目,根据效益给予奖励。对通过新产品鉴定、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经济效益显著的省级新产品,及时列入省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继续组织开展年度省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评选工作,对获得省优新产品新技术称号的,给予企业研发人员适当奖励。

  20、改进建设用地和环保审批方式。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用地。继续实施重点项目保障用地、优质项目优先用地、所有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预安排、省级预留和联席会议调剂制度。土地供应向特色产业工业园、一类和二类工业园区倾斜,特别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财税型、成长型、就业型且有市场、有合同订单、有效益、有信誉,非高污染、非高能耗、非高危产业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依法依规优先保证其合理用地需求,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列入调度,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分批次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工业园区用地范围和省政府审批权限内,市、县政府可每半年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一次;有意向性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审批、环评审批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批等批文没有下达前,可以申报用地。改变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于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项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可先行预审并径报省国土资源厅,项目可行性研究、压覆矿床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可以与用地预审同时进行。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环境污染较小的向国家和省申请资金或立项的项目,在按正常环评审批无法满足项目进度时间要求的情况下,省环保局可先行出具环境保护意向性意见,后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21、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制定江西省信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着力理顺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政府组织的关系,工作人员的行政关系与主管部门脱钩,相应调整其隶属关系,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规范和自律。重点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一律按最低标准收费。

22、着力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文化。积极倡导勇于创新、敢为人先,尊重个性、张扬特长,协作共赢、诚实守信,允许失误、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支持改革者、鼓励创业者、批评空谈者、追究诬告者,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五、创建公平正义的法制和社会环境

  23、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单位进入企业执法检查必须做到依法、廉洁、文明。严禁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不得以检查为由无偿占用企业商品和物品。坚决纠正“以罚代管”、“只收费不服务”等损害发展环境的做法,坚决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24、大力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切实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知识产权,严厉打击各种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非法行为。把危害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基金。

25、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保障投资者及其企业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重点打击危及企业的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针对企业的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行承包工程、索要“保护费”等不法行为。坚决制止并妥善处理企业周边地区群众向企业无偿搭取水、电等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为企业和客商创造安居乐业、平安经营的生产生活环境。

26、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引导企业按照国际法采用国际标准。对确实具有发展潜力但一时陷入诉讼困境的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注重维护企业及其职工的经济权利、民事权利、劳动权利及人身权利,促进中小民营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帮助出口企业更好地运用WTO规则,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为企业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7、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全面开展“优惠政策回头看”活动,对已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对已签订的合同、作出的承诺要予以兑现;确因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发生合同争议或因合同中某些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以诚相待、平等协商、合理合法、妥善处理;不切合实际,无法落实的政策要坚决废止;条款笼统,不便操作的政策,要进一步完善。

六、坚决整治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

  28、坚决整治执纪执法人员利用职权损害投资创业者利益的行为。坚决整治向企业摊派、强迫赞助,强拉广告,强订报刊,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无偿或者廉价占用企业财物的行为;坚决整治强迫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画册等图书资料,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参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之外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等行为;坚决整治将应当由企业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检测等中介服务变为强制性指定服务,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行为;坚决整治强迫企业参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考核、达标、升级、评优等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29、坚决整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获取、享受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等方面,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扶持诚信企业,严格制止欺诈、造假、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惩治围标、串标、买标、卖标等不法行为,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30、坚决整治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对机关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服务态度差,行政审批中滥用职权、刁难企业、执法扰民等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对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及违法审批、检查、处罚和收费等损害党政机关形象的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31、坚决整治公路“三乱”行为。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坚决纠正违规设置收费站、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延长收费期限和道路标识设置不科学、随意设置交通障碍、“电子眼”执法不规范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32、坚决惩治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廉政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最为重要的环境之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严禁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严禁收受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接受企业赠送的股份;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严禁利用各种名义和方式到企业及下属单位索要钱、物;严禁在企业和下属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等支付的费用。

    七、切实加强对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组织领导

  33、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本决定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具体负责的领导责任制。部门领导要对本系统的最优发展环境创建工作负领导责任。牢固树立服务一线实体经济,服务各行各业创新、创业的理念,加强部门之间、环节之间的沟通配合。涉及多个部门和多家单位的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联系协调,加强协作与配合。省直机关要做全省的表率,在抓好机关自身创建工作的同时,抓好本系统的创建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负起组织协调责任,加强督促检查。进一步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加大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的力度。

34、强化绩效评估。各地各部门要制定科学具体、操作性强的绩效考评工作方案,结合年终考核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每年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向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

35、加大监督力度。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把创建最优发展环境作为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对创建最优发展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改进意见。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点、监督员的作用,将环境监测点延伸至乡镇,建立全省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监督和预警网络。加强群众监督,畅通诉求渠道,通过“行风热线”、省长手机信箱、民声通道、行政投诉中心等多种渠道和形式,了解企业、客商和群众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各种困难。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典型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反面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支持、监督最优发展环境创建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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