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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办法
2012/03/23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从政行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效能建设必须围绕“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勤政建设与廉政建设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奖励惩罚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党政机关(包括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机关效能建设实行领导负责制。机关应有专人负责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定期研究和部署开展机关内部效能活动,确保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机关效能建设的规定,依法高效办事。

第五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不断改变工作作风,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并保证办结的质量;要爱岗敬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文明服务规范,健全各种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严禁“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努力为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政建设的规定,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优化发展环境和提高机关效能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制度建设

第七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便民、高效、及时、公开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八条 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机关对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决策,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重大决策、重要管理事项,应当利用各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机关应当公开服务承诺内容,并严格遵守承诺,一旦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实行公示制。机关应当制作办事指南,在醒目位置标明科室的设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要求以及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等内容,并印制相关材料,管理相对人索要相关材料时,应无偿提供。

第十条 实行标示牌和持证上岗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办公桌上应统一放置设有本人照片、姓名及职务的标示牌。除执行特殊任务外,执法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机关应将其职责分解到各个岗位,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时,第一个接受询问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马上就办、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予以办理;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或帮助联系;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应找哪个部门,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  实行马上就办和“两个一次性告知”制度。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管理相对人的首次办事请求,如果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如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无法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和依据;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手续、书面材料、办事程序和办事依据。管理相对人可以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办事进度和结果,承办人应如实告知,但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第十四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办事时限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应结合实际,本着简捷快办的原则,制定时限,予以公布,并严格执行。如果机关对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超时限办结,在规定时限内又没有提出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实行否定报备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将否定的情况及理由书面报机关领导备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实行同岗替代制。机关对每项工作应确定AB两名经办人员,当A角不在时,由B角负责办理有关事项,避免造成工作延误。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机关效能监督机制。机关内部应当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效能监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搞好自我督查工作。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设立机关效能投诉机构。县()应设立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各县()、市直部门及有关单位要设立机关效能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工作,调查处理投诉问题。

第十九条 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应对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根据企业和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第二十条 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进行转办、交办和直接办理,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机关效能建设实行责任追究制。机关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组织领导责任。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认真落实本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行机关效能考评制度。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科学、量化、可操作性强的效能考评制度,将效能考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作为业绩评定、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机关效能建设情况通报制度。适用本办法的各单位应定期向市优化发展环境和提高机关效能领导小组报告机关效能建设情况。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应建立机关效能建设情况通报制度,宣扬正面典型,剖析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正反典型的作用。

 

第四章   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

第二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但其行为尚未达到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应视情节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并报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按照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直接给予或责成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第二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后果的,应给予诫勉教育一次:

(一)上班迟到、早退或有事外出不请假,经指出不改的;

(二)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向管理服务对象告知经办科室及联系电话的;

(三)本人因故外出,没有委托他人代办本人业务,或虽委托他人代办但受委托人不代办其业务的;

(四)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但不能及时办理的事项未出具回执的;

(五)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就所办事项提出办理意见的;

(六)不允许管理服务对象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且不涉及保密内容的事项办理结果的;

(七)对来机关办事(电话询问)的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不理不睬或刁难、训斥诉求人的;

(八)工作时间打麻将、扑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九)工作时间行为举止不文明的;

(十)其他需要给予诫勉教育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机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诫勉教育一次:

(一)一年内本机关工作人员被诫勉教育达五次或效能告诫达三次的,应给予主要领导诫勉教育一次。

(二)一年内本机关分管部门工作人员被诫勉教育达四次或效能告诫达二次的,应给予机关分管领导诫勉教育一次。

第二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效能告诫一次:

(一)不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

(三)违反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同岗替代制等规定,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四)工作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的;

(五)工作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

(六)故意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七)要求管理服务对象承担规定之外的义务或变相索拿卡要的;

(八)一年内被诫勉教育达三次的;

(九)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机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效能告诫一次:

(一)本机关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监督不到位,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

(二)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而没有实施,或包庇袒护、干扰调查的;

(三)本机关对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拒不办理或不认真办理、故意拖延,影响查处的;

(四)本机关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或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情节轻微的。

第三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不能评为优秀公务员或优秀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二次的,由人事部门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不称职公务员或不合格工作人员,并取消其年度工资奖金,缓调职务工资一次。

第三十一条  一年内本机关工作人员被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效能告诫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当年该机关不能评为先进(文明)机关,并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给予本人的效能告诫不服,有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效能告诫是本单位作出的,应向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提出书面申辩,是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作出的,应向市优化发展环境和提高机关效能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材料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答复,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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